由於金管會的關注,並公開表示:「台灣宣告利率太誇張」;金管會要求,壽險業的保單不得虧損、不得有利差損,及將接軌國際保險財務準則(以下稱IFRS17)的情況下——從今年(2019年)開始,市場便明顯出現利率變動型保單的「降息潮」,一路調降利率變動型保單的宣告利率,目前才九月中旬,已有壽險公司打算再度調降宣告利率。

壽險公司以長期經營為主;必須為未來應履行的責任提存多做準備,包括責任準備、保費不足準備、未滿期保費準備、負債適足準備、賠款準備等。IFRS 17之目的為確保企業已提供足以忠實表達所發行保險合約之權利與義務之攸關資訊。IFRS 17 亦明定保險合約之表達與揭露,「進一步強化各保險人間之可比較性」。

現行的會計制度,保險公司向保戶收到錢,就視為收入,並提存準備金;但新的會計制度,保險公司必須檢視保險合約群組的賺賠,賠錢要立刻列入虧損,賺錢則在保險期間內,逐期隨服務之提供而認列。一旦IFRS 17實施,其中最重要的改變之一,就是保險業「損失要馬上認列,利益要逐期分攤」。

先釐清觀念,「一個會計準則的實施,並不會去影響或改變最終的損益,只是認列和呈現的方式不同」。

從另一方面來看,目前保險公司「已停售的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宣告利率」變化,舉以下二例:
一、某家利變型商品,民國102年7月停售,今年宣告利率調整如下:




二、壽險公司今年已停售部份商品的台幣宣告利率變化狀況(引用痞客邦內一文整理表格): 

●編按:
1.何謂利率變動型保單。利率變動型的保險,市面上最常見的是利變型年金險和利變型壽險等兩種類型。而利變型保單和傳統保險最大的差異,就是除了有保單「預定利率」之外,還多了一個「宣告利率」,也就是所謂的增值回饋分享金。一般保單當年度的「增值回饋分享金」就是以宣告利率扣除預定利率的差距,乘上前一保單年度末的保價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保戶。通常宣告利率越高,回饋金也會越高。
2.宣告利率說明。「宣告利率」係指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當年度宣告利率平均值」或用以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當月利率。該利率係依據市場利率,並參考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投資報酬率及國內外經濟及金融環境的預期加以調整而訂定。該平均值若低於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契約預定利率為準。


最後來了解,保險公司商品設計:是資產與負債匹配的管理,未來有多少資產,即目前設計什麼樣的商品。照道理,停售商品為資產搭配相當才停賣。

正因為未來估算必須納入精算概念,對會計和財務人員來說,必須重新適應相關語言,是很大的挑戰。對保險公司無可避免有增資壓力,應未雨綢繆。但,保險公司因應處理上不應太過粗糙!在重新檢視所有保險合約時,「應先區分已停售保險商品、現售保險商品」——並且以更彈性且縝密的計劃,同時顧及原有保戶的既有保單權益;後,才是針對接下來要出的新保單,對應分類,提前做好因應未來全面導入的準備。

●編按:保險業的資產配置,就是每個商品需訂定投資風險控制辦法,只要落實執行,風險就可以被控制。 


金管會法令立意良善,「對於上市公司投資人來說,可以得到更透明清楚的資訊揭露作為參考;對保險公司本身,是重新進行一次大規模體檢、檢視轉型的機會,對公司財務經營上也是正向的」。但是,對於壽險公司作法上:不僅調整現售保險商品,連帶將「已停售的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也跟著調降宣告利率!」。這對於消費者而言是合理的嗎?又是依據什麼原理與明訂的條款呢?

降息氣氛籠罩下,「已停售商品也整個順勢一起調降宣告利率」;對當初投保的消費者權益合理性?適當性?實在不能理解、認同。

金管會在要求保險公司配合法令時,是否應同時檢視保險公司執行細節的適當性!保險公司在顧及政府法令時,是否也應該同時顧及消費者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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